尊敬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:
您好! 我家有一块土地被别人长期占用,多次要求其退还无果;也请村级调解员进行了调解,对方开始承认但后来又否认。后来到镇政府继续申请维权,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链,镇政府多次约对方调解,但对方还是拒绝参加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四条写的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,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 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》第五条,个人之间......发生争议的案件,由争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调查处理。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......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。 所以,我有一个问题请教您,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处理,是乡级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理决定权?这样,就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理。 谢谢您。 唐志杰 2020年6月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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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楼#
发布于:2020-06-04 09:58
帖内置顶 – – 2020-06-04 09:58
jasontang网友:
您好!您向常德论坛咨询“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权”问题我局收悉。现回复如下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“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;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”和第三款之规定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和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“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,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。”,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,县、乡两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处理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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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楼#
发布于:2020-06-04 09:58
jasontang网友:
您好!您向常德论坛咨询“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权”问题我局收悉。现回复如下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“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;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”和第三款之规定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和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“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,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。”,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,县、乡两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处理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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